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問責的對象是黨的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重點是黨委(黨組)、黨的工作機構及其領導成員,以及紀委、紀委派出機構及其領導成員。
問責制和問責制之間的區別
比如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黃某英逃出武漢,進入北京。北京市經市委同意,將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理。市公安局大興分局邱縣檢查站在疫情防控檢查中存在工作疏漏。值班輔警工作不認真,不正確履行職責。根據有關規定,王被開除了。邱縣檢查站站長劉、政委李負有重要領導責任;邱縣檢查站副站長王某某作為值班領導,應負主要領導責任。決定由市公安局黨委向大興分局黨委通報問責,給予王誌海撤職、劉傑記過、李越誡勉談話處分。
從這裏的處理可以看出,王負直接責任,劉站長、李政委、王某某副站長負領導責任,實際上是問責。
如何區分問責和被問責?具體而言,問責是各方的直接責任;問責是領導者的間接責任。
什麽是直接責任?相關法律法規界定:直接責任人是指黨員領導幹部或黨員在職責範圍內不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後果起決定性作用。
什麽是問責制?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問責要求“對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失職的黨組織和領導幹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問責的對象是“黨的黨組織和領導幹部,重點是黨委(黨組)、黨的工作機關及其領導成員,以及紀委、紀委派出機構及其領導成員”。
值得註意的是,主體責任、監督責任、領導責任是間接責任,不是直接責任。
法律依據:
《中國* * *產黨問責條例》第二十條問責對象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問責決定之日起1個月內向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提出書面申訴。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收到書面申訴後,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處理申訴的決定,並書面告知提出申訴的黨組織、領導幹部及其所在黨組織。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