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邊境通行證的人應填寫邊境通行證申請表;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辦理下列手續: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人員由單位保衛(人事)部門提出申請,審批;企業單位設有保衛部門的,由保衛部門提出審核意見;沒有安全部門的,由企業法人提出審核意見;其他人員由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審核意見;在邊境管理區工作過的人員,還應出具勞動部門的聘用合同和聘用單位的證明。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常住戶口所在地與工作單位所在地在同壹城市,但不在同壹轄區的人員。中央部委和省級人民政府駐外機構人員。在非居民戶口所在地暫住壹年以上的人員。因工作調動未完成永久或臨時居留的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護照管理辦法
第十條
申請辦理邊境通行證,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指定的公安部門提出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憑單位證明,可以向非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壹)常住戶口所在地與工作單位所在地在同壹城市,但不在同壹轄區的;
(二)中央部委和省級人民政府駐外機構人員;
(三)在非居民戶口所在地暫住1年以上的人員;
(四)因工作調動,常住地或暫住地尚未建成的;
(五)因緊急公務確需前往邊境管理區的國家工作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護照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申請邊境通行證的,應當填寫邊境通行證申請表;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並履行下列手續:
(壹)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人員,由單位保衛(人事)部門提出;
(2)企業有保衛部門的,由保衛部門提出審核意見;沒有安全部門的,由企業法人提出審核意見;
(三)其他人員由當地公安派出所或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意見;
(三)在邊境管理區工作過的人員,還應出具勞動部門的聘用合同和聘用單位的證明。
第十五條
邊境通行證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邊遠地區和出入邊境管理區人員較多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批準,指定公安派出所簽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