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勞動監察應當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和詢問情況進行調查取證,然後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正、行政處理和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日內結案。因案情復雜不能結案的,經上級領導批準,可以延長30日。
3.如果知道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立案、審理和裁決程序。勞動爭議案件的裁決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上級批準可以延長期限,但不得超過15日。
擴展數據:
勞動者維權時的註意事項
1,提高自身素質,學習和了解法律的用法。
5438年6月+10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65438年5月+0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8年?18年9月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為勞動者提供了更加細致的保護。
廣大勞動者必須認真學習文化知識和相關法律,做到學法懂法,會用法,增強法制觀念,懂得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利益,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如有糾紛,應及時請工會維權或聘請律師尋求法律援助。
2.註意收集與勞動關系相關的證據,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比如在發生糾紛之前,要註意收集用人單位的招聘記錄、考勤記錄、工資支付憑證、繳納各種保險記錄、工作證、出入證、工作安排、會議通知、報銷單據等。,以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實存在勞動關系。
取得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據。比如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通知、談話記錄、證人證言、公司發文等等。
用人單位不簽訂或者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盡量取得用人單位不簽訂或者故意拖延續簽勞動合同的證據。比如談話記錄、證人證言、單位要妳填寫的相關表格、單位對延期續保的借口的口頭錄音或書面證明等等。
3.求解答。
取得上述證據後,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以求達成和解。但需要雙方自覺履行。壹方不履行,另壹方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用人單位設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終結。到期未過,視為調解失敗,即長期無法和解。此外,即使調解成功,調解協議也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效力。
協商調解不成的,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也可以不經過協商調解程序,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註意,勞動者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逾期申請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因為仲裁程序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勞動者會因為超過仲裁時效而失去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