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外包有補償嗎?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用工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企業的用工制度也在朝著市場化的方向改革。為了規避用工風險,進行合法裁員,勞務派遣制度應運而生。
勞務派遣最大的特點是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分離,即被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有勞動關系但無雇傭關系,與雇傭單位有雇傭關系但無勞動關系。壹是勞務派遣用工機制靈活,可以將企業從繁雜的人事管理事務中解脫出來,免去繁瑣的人員用工、統籌保險等各種人事勞動手續,使企業可以專心發展核心業務。二是勞務派遣降低了企業的生產成本、人力資源管理成本、稅收成本和終止成本,有利於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管理效率。再次,勞務派遣降低了企業用工風險。由於企業與派遣員工之間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避免了企業裁員、工資支付、社保繳納、勞動合同終止等用工風險。
總結:企業與勞務外包單位根據雙方合同承擔權利義務,企業對勞務外包單位員工基本不承擔責任;在勞務派遣過程中,對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企業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壹是將《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修改為:“被派遣勞動者有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
從法律上講,派遣工與企業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許多企業公開提倡派遣工和自己的員工同工同酬。
二是將《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勞務派遣是壹種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崗位實施。”《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崗位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並在用人單位公示。“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第二十八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用人單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超過其用工總量10%的,應當制定調整用工計劃,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兩年內減少到規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