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
合同終止後,尚未履行的,應當終止履行。合同的終止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合同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的規定處理合同糾紛,經仲裁裁決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合同無效或者撤銷的,會產生下列法律後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合同解除與合同解除的區別
兩者的區別在於:
(1)合同終止針對的是有效合同。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因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原因主張解除合同,消除民事法律關系。合同的撤銷是針對可撤銷的合同。合同被撤銷的,合同無效,未被撤銷的,合同有效。
(2)合同終止後,法律關系消滅,但終止前已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合同解除後,自始無效,解除前已經履行的部分也無效,按無效法律後果處理。
(3)合同的解除可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訴至法院或仲裁機構解除;合同的解除必須由當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機構辦理,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
三、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解除是指提前終止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有兩種情況: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前者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原因出現時合同終止,後者是指法律規定的原因出現時合同當事人解除合同。
基本特征如下:
(1)合同解除僅適用於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所謂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在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合同成立並依法生效後,才有解除的可能。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沒有撤銷的可能。
(2)合同的終止必須滿足壹定的條件(或原因)。這壹條件取決於撤銷權發生的原因不同,可分為約定撤銷權和法定撤銷權。
(3)合同的終止必須終止。合同解除原因出現後,合同不壹定具有解除效力。只有當事人在有效期限內行使了解除權,合同才能因解除而終止。但無論哪壹方有權解除合同,主張解除合同的壹方都必須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並保證意思表示能夠及時送達對方,對方收到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後沒有異議,才能達到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合同雙方可以為了自己的利益選擇取消或終止合同。但是,合同的解除壹般需要法院或仲裁。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五條無效或者被撤銷,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五十七條* *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各自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