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上級行政部門報告情況
2.申請行政復議
3.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信訪監督機制;
1.信訪法律法規:《信訪條例》等與信訪有關的法律法規規定了信訪的基本原則和信訪人的合法權益;
2.信訪責任追究: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信訪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責任;
3.信訪審計監督:審計部門對信訪財務、業務進行監督,確保信訪規範化;
4.信訪輿論監督:通過媒體和公眾的監督,提高信訪透明度,促進信訪公正;
5.信訪內部監督: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開展信訪自查自糾,防止和糾正工作中的錯誤和不當行為。
綜上所述,當信訪得不到書面答復時,公民可以通過向上級行政部門反映情況、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等方式尋求解決途徑,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
法律依據:
信訪條例
第二十二條
相關行政機關收到投訴後,可以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給予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在收到投訴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投訴人。但是,除非投訴人的姓名和地址不清楚。
第四十二條
負責受理信訪的行政機關在受理信訪過程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未按規定對收到的來信來訪進行登記的;
(二)不受理屬於法定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的;
(三)行政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內書面告知投訴人是否受理投訴的。
第三十四條
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壹級行政機關復核。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並給予書面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