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業主大會,表決物業管理事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更換物業公司。由業委會負責物業管理招投標,制定招投標的管理要求和費用標準。
壹、住宅產權調換流程:
1.應用
物業管理小區(樓)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5名以上業主可以聯名向小區(樓)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下同)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成立首屆業主(代表)大會籌備組申請表》,成立首屆業主委員會:
(壹)物業建築面積已達到50%以上;
(二)物業建築面積達到30%以上50%以下,且已使用壹年以上。
2.成立籌備小組
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後,應當作出書面答復,指導社區(樓)成立業主委員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
3、籌備組開展籌備工作。
(壹)籌備組成立後,通知建設單位或者物業管理公司在15日內向街道辦事處上報全體業主名單、聯系地址和電話;街道辦事處應在收到相關材料後5日內將上述資料提交籌備組。
(二)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擬定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並在住宅區(樓)顯著位置張貼,征求業主意見。籌備組將在公示欄刊登業主委員會政策法規宣傳資料,分發給業主。
(三)籌備組組織大廈業主通過自薦或推薦方式產生業主委員會候選人。
(4)籌備組將向業主張貼並公布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簡歷、業主委員會表決格式樣本、業主大會議程,同時將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書面發送全體業主。
4.在召集大會成員選舉籌備組完成上述工作後,
將業主候選人名單及其簡歷、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業主委員會章程、業主公約送交街道辦事處,提交召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的書面申請。同時做好會議準備工作,包括確定會場、組織人員打印選票、用設備猜箱、通知所有投票權人、通知街道辦、派出所、開發公司、物業公司等相關人員。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或者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專有部分占建築總面積半數以上且占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總數半數以上的業主。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壹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決定。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被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