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動合同的規定
員工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是雙方權益的保障。在合同中,雙方可以約定工作地點、搬遷等事項。如果合同中有明確的搬遷條款,並且約定了本案員工的權益,員工可以根據合同條款主張自己的權利。
二、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
除了勞動合同,公司的規章制度還可能規定工廠搬遷時員工的權益。這些條款可能包括搬遷通知、補償措施、安置計劃等。員工應該查閱公司的規章制度,了解自己的權益。
第三,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適用
在勞動合同和公司規章制度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員工可以依據國家勞動法律法規主張自己的權益。根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公司搬遷導致員工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變化的,員工有權拒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可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但需要註意的是,員工在主張權益時,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公司搬遷確實對其造成了重大影響,且這種影響超出了勞動合同和公司規章制度的範圍。
總而言之:
對於已經搬遷到工廠的員工是否有補償,要看勞動合同、公司規章制度和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面對這種情況,員工應該先查閱相關文件,了解自己的權益,然後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如果公司不能提供合理的補償或安置方案,員工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35條規定: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通過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
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
第40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