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合同法》沒有規定合同解除的客體必須是成立並有效的合同;其次,已經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也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通過解除合同來終止該類型合同的法律約束力,即使附加了生效條件中規定的義務。
比如,同意義務也獨立於主合同義務,可以適用預期違約的法理賦予合同解除權;再者,從市場交易的經濟效率來看,如果合同因惡意相對人而長期處於無效狀態,為了當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行使合同解除權是最直接有效的保護方式。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擴展數據:
影響
1,壹般規定
《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該條規定,合同的解除有兩種效力:壹是將來生效,即終止履行;第二,合同的解除可以有溯及力(即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學者認為,非連續性合同的終止原則上具有溯及力,而連續性合同的終止原則上不具有溯及力。
2.損害賠償
《民法通則》第115條和《合同法》第97條都規定了合同解除和損害賠償可以並存。然而,對於損害賠償的範圍卻有不同的看法。第壹,無過錯方可以要求賠償其所遭受的全部損害,包括不履行債務的損害賠償和恢復原狀的損害賠償;
其次,損害賠償範圍的確定應具體分析。在許多情況下,損害賠償和合同終止是相互排斥的。選擇其中壹種就足以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不必同時采取協議解除和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兩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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