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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的責任

法律分析:分包的責任:各種情況下工程分包的法律責任分配和法律後果:第壹種情況:在合法分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總承包方根據總承包合同對施工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這裏的連帶責任主要是工程質量的責任,壹般不涉及收繳違法所得的責任。第二種情況:勞務分包的獨特規則:禁止分包,但分包商可以將勞務再次分包,當然總承包商也可以將勞務分包,分包不需要雇主的批準。與之相對應的是,在勞務分包的情況下,勞務分包人是自我管理的,只對與自己有合同關系而不與雇主簽訂合同的承包人負責,不對雇主直接負責;在沒有與總承包方簽訂合同的情況下,只有與自己壹方有合同關系的合法分包方承擔責任,而不是直接對總承包方承擔責任。第三種情況:承包人違法分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以有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與他人簽訂施工合同無效。規定,沒收當事人取得的違法所得。第四種情況:肢解合同責任在施工單位,相應的法律後果與承包方無關。第五種情況:違法建設工程承包行為的行政處罰。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並可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791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總承包單位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委托給第三方。第三人應當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或者以分包的名義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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