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第七條今年,在全面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大力開展輿論宣傳的同時,要紮紮實實抓好以下工作: (壹)加強領導。調整完善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做到各級有人領導,各級有人辦事,各級有人努力。(2)制定計劃。從省、自治區、直轄市到地、市、區、縣,各級黨委和政府都要結合“八五”計劃,制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五年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從今年開始,壹市壹縣,每年落實部分市縣,到1995年底基本落實大部分市縣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3)註重治理。各地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確定治安問題多的地區和單位,集中力量進行重點整治,確保這些地方盡快改變面貌,建設好基層。我們決心徹底整頓城鄉少數癱瘓的基層黨政組織,落實各項綜合治理措施。(5)群防群治D組織盡可能多的地區和單位的群防群治隊伍,制定和實施多種形式的目標管理責任制。首先要在機關、企事業單位內部實行責任制,這樣單位內部的治安問題就可以明顯減少。(6)制定法律法規。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尚未制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法規的,應在今年內制定並付諸實施。(七)評選先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在紮實工作的基礎上,於今年年底開展壹次評選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活動,並召開表彰會。明年將在全國範圍內開展評比活動,並適時召開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單位先進個人表彰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