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費屬於合同中的格式條款。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如果對方在合同中沒有使用足夠的文字和符號引起註意,並且沒有對條款進行說明,則條款無效。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對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收取服務費沒有法律依據,但法律不禁止。法律上沒有硬性規定,但有歷史實踐的傳統。服務費是改革開放後落戶上海的外資星級酒店帶來的,附加率為15%。當時物價部門也批準了,現在不需要物價部門批準了。從法律上講,民事主體之間的行為,法律沒有禁止是可以做的。所謂的餐廳服務費也是遵循這個原則。目前,政府還沒有對收取多少服務費制定統壹的價格。
經營者收取服務費應當事先告知消費者,告知方式應當清晰明確,確保消費者知曉。經營者是否有效履行了告知義務,應以消費者是否被實際告知為準。如果只是在菜單、桌面標簽或店內某處使用不顯眼的字體,不足以引起消費者的註意,結賬時才發現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消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應當明碼標價;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包括獲得合理價格等公平交易條件;第八條規定,消費者有權了解其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有權要求經營者告知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
銷售服務費是指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因銷售業務的發生而從對方公司接受的服務費用。企業的銷售部門在接受銷售服務後,可以從對方公司取得相應的增值稅發票,作為企業費用的會計憑證。
在會計實務中,企業實際發生的銷售服務費可以通過“銷售費用-服務費”科目進行處理,其中“銷售費用”科目用於核算企業在銷售商品材料和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保險費、包裝費、展覽費、廣告費、商品維修費以及其他與企業經營有關的費用。
例如,中國與印度和巴基斯坦的雙邊稅收協定包括技術服務費條款:
1.中印稅收協定第十二條是“特許權使用費和技術服務費”條款。特許權使用費的表述與壹般表述相同,技術服務費的表述為“技術服務費壹詞是指締約國壹方居民在締約國另壹方提供管理、技術或咨詢服務所獲得的任何報酬,但不包括本協定第五條第二款第(十壹)項和第十五條所述活動的報酬。”
2.除特許權使用費條款外,中國和巴基斯坦的稅收協定還在第13條中設立了單獨的技術服務費條款,內容如下:“‘技術服務費’是指締約國壹方居民在締約國另壹方提供管理、技術或咨詢服務所獲得的任何報酬(包括壹次性報酬),但不包括本協定第5條第3款和第15條所述活動的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