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駁回勞動仲裁的六個條件如下:
1.申請人不具備主體資格;
2.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爭議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三、爭議內容不屬於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範圍的;
4.爭議不屬於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範圍;
5.申請仲裁已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期限;
六、申請書及相關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不符合下列條件的,勞動仲裁不予受理。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以超過法定退休為由不予受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法律依據。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爭議的受理和處理。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不具備依法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如果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雙方的關系不屬於勞動法調整的範圍,因此仲裁委員會不受理雙方的爭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