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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遵循哪些原則,合理確定各方權利義務?

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遵循以下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1.平等自願原則: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應當平等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本著自願的原則協商達成協議。任何壹方不得強迫、欺騙或濫用其權力限制對方的自由意誌;

2.意思自治原則:每個民事主體都有在法定範圍內自主決定的權利,可以選擇是否參加民事活動以及活動中的具體權利和義務;

3.公平正義原則:民事活動應當在公平正義的基礎上進行。各方應按照法律、契約和道德的要求,平等相待,誠實守信,不得違背公平原則謀取不當利益;

4.保護弱者原則: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社會弱勢群體給予特殊保護和關註,確保他們的權益得到合理保護和維護;

5.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提供真實準確的信息,履行承諾和合同義務,不得采取欺詐、虛假陳述等不正當手段;

6.公共利益原則:民事活動應當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在合理確定各方權利義務時,要兼顧公眾利益,避免不合理侵害他人權益。

民法中的平等原則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民事主體法律地位平等。這不僅包括主體資格的平等,還包括法律關系中當事人的平等和獨立;

2.民事主體依法平等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3.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同樣受法律保護;

4.民事主體責任平等。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18歲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綜上所述,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平等原則、意思自治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和綠色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堅持誠實守信。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

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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