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下列建設項目經批準可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
(1)國家機關用地。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家行政機關,即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工作或職能部門;國家司法機關,即各級人民法院;國家檢察機關,即各級人民檢察院;國家軍事機關,即國家軍隊的機關。上述機關使用的土地屬於國家機關使用的土地。
(2)軍事用地。指軍事設施用地。包括軍事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指揮工程、作戰工程;軍用機場、港口、碼頭、營地、訓練場和試驗場;軍用油庫和倉庫;軍事通信、偵察、導航、觀測站和測量導航坐標;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信線等傳輸、油氣管道;其他軍事設施用地。
(3)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城市供水、排水、汙水處理、供電、通信、燃氣、熱力、道路、橋涵、地方公共交通、園林綠化、環境衛生、消防、路標、路燈等設施。
(四)公益事業用地。各類學校、醫院、體育場、圖書館、文化館、幼兒園、托兒所、療養院、防疫站等文化、體育、衛生、教育和福利事業。
(五)國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中央投資、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投資以及國家通過各種優惠政策支持的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等能源項目;鐵路、公路、港口、機場等交通項目;水庫水電、防洪、河道整治等水利工程用地。
(六)其他項目用地。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劃撥的其他項目用地。
此外,《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指出,今後除軍事、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外,可繼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積極探索國家機關辦公、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基礎設施和各項社會事業等基礎設施(行業)有償使用,經營性用地優先有償使用。其他建設用地應嚴格實行市場配置和有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