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律師提供的部分判決書
被稱為“公共場所禁煙第壹案”的北京鐵路運輸法院近日判決被告中國鐵路哈爾濱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哈爾濱局公司”)撤銷K1301次列車吸煙區標誌和吸煙用具。
記者6月25日從原告律師處獲得的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首先,被告已將原告按時、安全送達目的地,完成了主要合同義務。
但判決書指出,中國鐵路哈爾濱局公司在列車上設置吸煙區、放置吸煙用具的行為仍違反了承運人的合同義務,默許吸煙會導致車內環境質量下降,影響乘車環境。
法院認為,根據《鐵路旅客運輸條例》第10條,承運人被要求確保和保持良好的運輸環境。
此外,中國鐵路哈爾濱局公司在車內張貼的安全須知中已明確記載“列車各部位禁止吸煙”,表示列車無指定吸煙區,全車(包括車廂連接處)禁止吸煙。
對於中國鐵路哈爾濱局援引《鐵路旅客運輸服務質量標準》等規定作為列車內設置吸煙區合法性的依據,法院認為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此外,判決書顯示,本案雖非公益訴訟,但本案包含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中國鐵路哈爾濱局公司設置吸煙區、放置吸煙用具的行為,不僅會影響原告的出行環境甚至身體健康,也會對今後所有乘坐本次列車的旅客造成不良影響。
鑒於上述原因,法院判決中鐵哈爾濱局取消列車所有吸煙區,並撤除吸煙用具。
考慮到拆除煙具的經濟成本和對車廂本身設施可能造成的損害,法院允許被告采取封堵煙具、封堵、張貼封條等靈活措施。
“吸煙是吸煙者的自由和權利,但自由和權利不是絕對的,不是沒有邊界的。相對於室外公共場所,火車是相對封閉的公共空間。”判決書已經寫好了。
法院認為,當權利發生沖突時,有必要考慮權利在法律價值體系中的地位。在這種情況下,乘客的健康權應該高於吸煙者的吸煙權。
司法裁判需要通過限制個人自由和權利來平衡社會利益。
另外,被壓制的權益可以從替代渠道獲得。雖然被告通過張貼安全說明的方式實施了壹些控煙措施,但法院希望被告能夠采取更有效的措施,使公眾能夠在更好的環境中出行。
該報此前報道,2065438+2007年6月9日,準大壹學生李艷(化名)乘坐中國鐵路哈爾濱局公司運營的K1301次列車從北京出發前往天津,購買了壹張票價為102.5元的空調軟臥。在乘車過程中,李燕發現車廂內有列車員和乘客吸煙,車廂連接處也有吸煙處,並配有煙灰缸等吸煙用具。同時車廂內還有禁止吸煙的“安全須知”。
李艷隨後起訴中鐵哈爾濱局公司,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購票款102.5元及律師代理費3000元;精神損害賠償1元並賠禮道歉;K1301列車內取消吸煙區,撤除吸煙用具,K1301列車內禁止吸煙。
除了取消車內吸煙區,去除香煙外,法院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