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關系是因人格和身份而產生的法律關系的總和,即自然人基於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關系,是大陸法系國家民法典中屬人法的調整範圍。
人格是指生物意義上的人成為法律人的狀態,即國家賦予生物意義上的人以權利和能力。
人格要素包括物質要素和精神要素:物質要素包括生命、身體和健康;精神要素包括姓名、肖像、名譽、自由、隱私、信用、貞操等等。
(1)人格權:
A.概念:人格權是指存在於權利人自身人格中的權利。
B.自然:
A.非財產權:人格權是相對於身份權的人身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於非財產權,沒有物質財富含量。
B.支配:權利主體直接支配自己的人格,享受其利益;權利主體控制自己的利益,不受他人行為的幹預。
C.絕對權利:人格權可以對抗任何人,不借助他人的行為也可以實現;
D.專有權:既不能轉讓也不能繼承;人格權與權利主體密不可分,任何人都不能代位行使。
(2)身份權:
壹個概念:身份權是指自然人基於身份所享有的權利。以壹定人格的存在為前提。
B.性質:身份權雖名為權利,但實際上處於權利與權威之間的中間狀態,包含義務。對於某些身份權來說,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比如監護權。
擴展數據
《民法通則》第二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國家法律調整公民、法人和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即民法調整的對象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財產是人們可以支配的具有經濟價值的資源和物品,財產關系是人們基於財產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會關系。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其特征在於:
(1)強調當事人身份的非官方性。這與上下級之間或國家之間發生的分配、沒收、征稅和罰款完全不同。這種從屬性關系不受民法調整。
(2)可以支配。不能支配的資源,如太陽、月亮、星星和空氣風暴,不能作為財產。、
(3)人體的物質要素不能視為財產,如人體器官、血液等。
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可分為主導型和流動轉化型兩大類。顯性財產關系表達了誰支配財產的狀態,回答了“財產是誰的”或“誰使用”的問題。
在支配性財產關系中,物的支配性在民法上稱為物權關系;智力成果的支配權在民法上稱為知識產權。過渡中的財產關系反映的是商品交換中的財產關系,表現的是交易中財產的轉移狀態,即因買賣、租賃、借貸、承包而產生的財產。
過渡中的財產關系是民法上的債務關系。
財產也可以分為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前者是指財產權、知識產權和債權;負資產僅指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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