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空安全”將有法可依,提高高空拋物各方的民事責任,讓拋物者買單,保障高空安全。
《民法典》(現行有效)第1254條禁止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從建築物上拋擲物體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體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對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予以補償。賠償後,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2.突出信息時代的法律態度,對APP過度處理個人信息、偽造、侵犯肖像權等行為做出明確規定,保護更加嚴格。
《民法典》第1034條(有效)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結合其他信息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類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生物特征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隱私信息也應遵守保護隱私的相關規定。
第壹千零三十五條自然人個人信息的采集和處理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必要的原則,不得過度采集和處理,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收集和處理信息的規則;
(3)明確說明收集和處理信息的目的、方法和範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使用、處理、傳輸、提供和披露。
3.向高利貸和“霸王條款”說“不”,明確規定禁止高息借貸,明確格式條款制度,進壹步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
《民法典》(現行有效)第680條禁止高息貸款,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
4.明確物業與業主的關系,增加約定的物業服務合同,明確小區電梯廣告的收益由業主享有,為人民群眾解決物業糾紛提供法律依據。
《民法典》(現行有效)第二百八十二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從業主* *部分取得的收益,扣除合理費用後,歸業主所有。
隨著民法典的實施,喜歡鉆法律空子的人不再有可乘之機,讓每壹個守法的公民不再擔心沒有法律依據嚴懲違法違規者。民法典的進壹步完善,讓我們的生活有了更多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