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責任包括兩個重要因素,壹是客觀上存在國際不法行為,二是國際不法行為在主觀上可歸於國家。這壹案例是說明國家責任構成的最恰當的案例。在這種情況下,侵犯駐伊朗大使館、領事館和外交官的不可侵犯性不可否認是壹種國際不法行為。這種行為能歸咎於伊朗國家嗎?伊朗聲稱,這壹事件是美國25年來幹涉伊朗內政、美國外交官犯罪活動以及美國拒絕引渡伊朗前國王並歸還其財產的結果。這些理由能否說明伊朗侵犯外交特權是正當的,或者可以免除國際法律責任?這正是國際法院需要公正判決的。
國際法院將整個事件分為兩個階段。在第壹階段,證據不足以表明此事可歸咎於伊朗政府。然而,當美國大使館要求伊朗當局提供援助和保護時,伊朗采取了消極態度,這就產生了違反國際義務的國際責任。國家沒有義務對其境內的所有非法行為負責,但有義務保護外國人,對外國人遭受的侵犯負有間接責任。它的不作為會把間接責任變成直接責任。至於事件的第二階段,伊朗國家領導人的態度,特別是其將劫持人質與美國政府幹涉伊朗內政聯系在壹起,表明對外交官的侵犯得到了伊朗當局的縱容和支持。違法行為的歸屬非常明顯。
伊朗提出的理由政治上合理,但法律上不合理。正如國際法院所說,即使這些事實屬實,也不意味著伊朗的做法是正確的,伊朗不能免除法律責任。
至於本案的管轄權,國際法院只是將幾個條約中的“任擇條款”作為行使管轄權的依據。在迫切需要通過和平手段解決美伊爭端的情況下,法院有可能這樣做,但在法理上相對勉強,在國際法院的實踐中也沒有先例。伊朗壹直表示反對。雖然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53條,國際法院有權作出缺席判決,但如果案件不以庭外和解方式終結,判決將很難得到全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