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有制占主導地位的資本主義條件下,法律和經濟法不需要特別關註財產關系中的責權利關系,依靠人格化主體趨利避害的自然屬性,可以合理配置各種責權利關系。但是,在公有制占主導地位的社會主義條件下,作為擬制的各種公共主體和國家不可能像私人個體壹樣自動追求利潤最大化。因此,這些非人格主體在發揮主觀能動性,從事管理,參與市場經濟活動時,容易出現角色錯位,極大地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因此,需要在經濟法的各種制度中貫徹責、權、效相統壹的原則,並不容易確立壹種方式來保證各種公共主體的作用。因此,權責利原則是社會主義經濟法和中國經濟法的壹大特色。
責、權、效相統壹原則中的責任具有不同的層次:壹是角色責任,表現為經濟法律關系對特定角色的權利(力)和義務要求。其次,責任是主體違反義務時對法律和國家的負面評價,是義務與制裁的連接點。
權力是指權利和權力。責、權、效相統壹的原則要求權力和責任應該對等,不能失衡,以免責任之輕誘發權力壟斷,或責任之輕使人望而卻步。效益是指利益,這是由經濟法的經濟性決定的。利益與權責掛鉤,就是經濟法要將物質利益原則引入其法律調整中,將作為公有制成員的自然人或事業單位的利益與其在公有制中的作用和工作成果有機地聯系起來。權責重,成效顯著,收益大;反之則小,直到行為人不同程度的承擔不同的利益。同時,經濟法的社會本位要求經濟法的主體在經濟管理、經濟活動、立法、執法和司法中追求壹定範圍內的社會效益最優化。
效率就是效益,廣義上包括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經濟法的制度和規則以利益為基礎,以獲取利益為目的;同時,每個局部利益必須符合社會整體利益的要求。責權利與每壹種具體的經濟法律關系及其主體直接相關,而效果往往是外在於自身的,可能需要眼前的、局部的無效率、無效或利益損失來換取長遠的或整體的利益。因此,需要在經濟法的各項制度中實現效率與責權利的統壹,以實現短期利益與長期利益、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的協調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