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融資租賃合同表面上是租賃物的交易,但本質在於融資;表面上看,它的客體是租賃物,但實質上是相當於租賃價格的資本。
2.但是,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它必須具有正當性的特征。因此,法律禁止或限制交易的對象,如武器和國營產品,應排除在融資租賃合同的對象之外;如果法律規定壹個對象的交易必須經過特定機關的批準,則需要先經過法律規定的審批程序。
此外,根據融資租賃交易的特點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還應具備以下特征:
1.租賃物應為實物財產,任何形式的無形財產都不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2.租賃權應該是使用權與所有權相分離的東西。如果使用權和所有權不能分離,就違背了融資租賃的交易性質,不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3.租賃物應為非消耗品,可重復使用;
4.租賃物不應是供個人消費的消費品。由於現行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不包括自然人,個人消費品不可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都符合。所以父母有法可依等等。更合適的規定,或適用於澳門本地法律的補充規定。
擴展數據
《合同法》第237條規定: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以承租人選定的技術設備或其他物資作為投資,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約定取得租賃物的長期使用權,在租賃期內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賃期滿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處分租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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