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據安全法是數據安全領域的基本法,是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貫徹落實《數據安全法》,有效維護國家數據安全,需要落實該法確立的數據安全保護管理制度。
關於監管制度,《數據安全法》明確了以下幾點:
1.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機構負責國家數據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研究制定並指導實施國家數據安全戰略和有關重大方針政策,統籌協調國家數據安全重大問題和重要工作,建立國家數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
2.各地區、各部門要對本地區、本部門工作中收集、生成的數據及其數據安全負責。其中,工業、電信、交通、金融、自然資源、衛生、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業和領域的數據安全監管責任。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承擔數據安全監管職責。國家網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負責協調網絡數據安全及相關監管工作;
相關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制定數據安全行為規範和團體標準,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會員加強數據安全保護,提高數據安全保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3.任何個人和組織都有權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和舉報。接到投訴或者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為投訴、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保密,保護投訴、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第六條各地區、各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工作中采集、生成的數據及其數據安全負責。
工業、電信、交通、金融、自然資源、衛生、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業和領域的數據安全監管責任。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承擔數據安全監管職責。
國家網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負責協調網絡數據安全及相關監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