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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法確認的調解協議的性質是什麽?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

法律分析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壹般來說,親友之間存在內部矛盾,可以通過法制宣傳教育、自主協商、思想引導等方式解決,有調解的基礎。敦促雙方平等協商,相互理解,自願達成協議,解決爭議。這樣糾紛的解決會更加徹底,有利於社會穩定,緩解社會非議,增加滿意度,降低司法成本和錯案成本,不會出現上訴問題,調解協議也會順利執行。這個意思是以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為基礎,無論調解發生在壹審還是二審,接受調解後訴訟即終止。有利於普及法律知識,增強守法觀念,使當事人能夠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預防糾紛,減少訴訟。人民法院調解的過程也是向當事人和人民群眾進行法制宣傳教育的過程。通過人民法院的調解工作,可以使當事人和周圍群眾受到良好的法律政策教育,提高他們的法制觀念,明白什麽是法律允許的,什麽是法律禁止的,從而預防糾紛,減少訴訟。之所以產生這種含義,是因為調解的結果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願,比強制判決結果更容易被雙方當事人接受,在履行調解協議時也比較順利。有利於加強人民內部的團結,特別是兩黨的團結,維護社會穩定。民間糾紛雖然是人民內部矛盾,但如果處理不當或不及時,也會影響當事人之間的團結,甚至激化矛盾,影響社會穩定。提高當事人的法制觀念和思想覺悟,平等協商,化解糾紛,才能不傷害和諧,增進團結,維護社會穩定。與法院判決相比,這壹含義是基於雙方的糾紛以調解方式處理,雙方對抗程度較弱,有利於雙方的團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 *調解達成協議的,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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