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91條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人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報請人民檢察院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為七日。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三。《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交通非常不便的邊遠地區、重大犯罪集團、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兩個月(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
刑事延長辦案期限是對復雜案件的特殊規定,延長期限有特殊的法律程序,需要提交審批。刑事案件的辦案期限有確切的法律規定,目的是提高辦案速度。對於特殊案件,可以提請審批延長期限,目的是提高辦案效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壹條被拘留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為七日。
第壹百五十六條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第壹百五十八條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重大犯罪集團、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兩個月(省、自導、直檢)。
刑事延長辦案期限是對復雜案件的特殊規定,延長期限有特殊的法律程序,需要提交審批。刑事案件的辦案期限有確切的法律規定,目的是提高辦案速度。對於特殊案件,可以提請審批延長期限,目的是提高辦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