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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人員管理辦法

為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範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本規定適用於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公司、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被派遣員工應當遵守公司和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認真履行職責。對違反規定的被派遣員工的處理,應當堅持“教育第壹,處罰第二,積極引導”的原則,實事求是,依法依規進行處理。根據用人單位使用派遣員工的要求,公司面向社會進行公開招聘、面試和篩選。符合條件的,經用人單位面試確認後,辦理簽訂勞動合同手續,派遣到用人單位工作。如用工單位對派遣員工有特殊要求,經雙方協商,公司可委托用工單位進行招聘、面試、篩選。用人單位確定錄用名單後,公司辦理簽訂勞動合同手續,派遣到用人單位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下列義務:

1.如實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應當遵守的規章制度和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

2.建立培訓制度,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知識和安全教育培訓;

3、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依法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相關待遇;

4、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並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5.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6.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7.協助處理派遣員工與雇主之間的糾紛;

8.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勞務派遣協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被派遣作業的名稱和作業性質;

2.工作地點;

3、派遣人員的數量和派遣期限;

4、根據同工同酬的原則確定勞動報酬的數額和支付方式;

5、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繳納方式;

6.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事項;

7.被派遣勞動者在工傷、生育或者患病期間的相關待遇;8、勞動安全衛生和培訓事項;

9、經濟補償和其他費用;

10,勞務派遣協議期限;

11,勞務派遣服務費支付方式及標準;

12,違反勞務派遣協議的責任;

13.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納入勞務派遣協議的其他事項。法律依據:《勞務派遣管理制度》第十條。第四條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被派遣員工應當在勞動關系依法解除或者終止生效後1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交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由公司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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