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十五條應當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並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方案的要求提交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人員有權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經營場所采集樣品和收集相關數據。樣品的收集應按市場價格支付。
第十六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顯示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通報相關信息,並向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人民政府報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進壹步調查。
第十七條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科學數據和相關信息,采用科學方法對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中的生物、化學和物理危害進行風險評估。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
農藥、化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安全性評估,應當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專家參加。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不得向生產經營者收取費用,費用按照采集樣品時的市場價格支付。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壹)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報告,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
(2)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為制定或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的;
(三)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和重點品種,有必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四)發現可能危及食品安全的新因素;
(五)需要判斷某壹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危害的;
(六)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