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權不同於壹般的資產產權,具有明顯的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水權的非排他性。根據我國憲法,水資源歸國家或集體所有,這就導致了水權二元結構的存在。從法律角度看,法律約束的水權具有無限排他性,但從實踐角度看,水權具有非排他性,這是水權的特征之壹。我國現行水權管理制度存在諸多問題。水權理論上歸國家或集體所有,但實質上歸部門或地方所有,導致水資源優化配置存在諸多障礙。以黃河為例,雖然成立了黃河水利委員會代表水利部行使權力,在黃河水管理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水資源碎片化開發利用的現象並沒有得到根本改善。“水從門前流過,不必白用,多用不如少用”的觀念長期驅動著人們的用水行為。大量調水無疑加劇了黃河斷流,造成了更大的生態環境問題。國家水資源產權流於形式,水權的強排他性轉化為非排他性。
第二,水權分離。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水資源的所有權、管理權和使用權嚴重分離,這是由我國特有的水資源管理體制決定的。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水資源的所有權屬於國家還是集體,這壹點非常明確。但縱觀水資源開發利用的全過程,國家總是有意無意地將水資源的管理權委托給地方或部門,地方或部門本身並不是水資源的使用者。它以壹定的方式轉讓給最終用戶,水資源的所有者、經營者和使用者分離,導致水權不完全。
第三,水權的外部性。外部性又稱外部效應,是指與該措施沒有直接關系的人所產生的收益和損失。比如工廠排放的汙水汙染了河流,給漁業造成了損失,對受害者來說是負面效應。
水權具有壹定的外部性,既有正的外部經濟性(收益),也有負的損失。以流域為例,如果上遊使用水資源過多,可能會導致下遊可利用水資源減少,甚至河流幹涸,給下遊帶來壹定損失。同樣,在某個地區修建大型水庫,可能會給周邊地區帶來額外的收益,比如增加遊客數量,為當地提供壹定的就業機會。
第四,水權交易的不平衡。因為我國水資源歸國家或集體所有,水權交易是所有權不變前提下的使用權或經營權交易。交易雙方是兩個不同的利益代表,地位不同。壹方通常代表國家或集體組織行使水資源的管理權,其轉讓產權;另壹方面,想要盈利的水資源經營者或使用者,產權轉讓方可以憑借政府的良好形象或權威對轉讓的產權施加影響,具有壟斷性,而購買方不具備這種優勢,只能被動接受這種影響。特別是,水權交易在另壹種情況下變得更加不平衡。比如,由於商業欺詐或腐敗,可以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水權,雖然這只是特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