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當事人親自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辦理;
2.公證申請由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將對遺囑內容進行審查;
3.當事人應當配合公證員完成經公證的面談記錄,並在記錄上簽字確認。
壹、辦理繼承公證需要提供的材料
1,被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如公民身份證、戶口本、軍官證、退伍證等。;
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醫院出具的死亡報告、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註銷證明(以上須由註銷戶口的派出所加蓋紅章)、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書或判決書;
3、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由單位根據檔案的記載或有關知情人的描述出具。被繼承人生前無工作單位的,可由居委會出具證明(社區居委會、街道辦蓋章)或由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死者原戶籍檔案(派出所加蓋紅章);
4.被繼承人的檔案,如職工登記表、幹部簡歷(從被繼承人所在單位復印並加蓋紅章);
5.繼承人中有死亡的,按與被繼承人相同的要求提供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和單位檔案;
6.繼承人應當親自辦理公證,不能親自辦理公證而委托受托人辦理的,應當提供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7.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提供經過公證的放棄繼承聲明書(或者在公證處當場聲明);
8.被繼承人的遺產證明,如房產證、土地證、建築許可證、贈與證書、捐贈證書、購房協議、股票或債券證書、銀行存款單等。;
9.遺囑繼承公證的,應提供公證的遺囑(如未公證,除法定繼承人全部去邊外,視遺囑不同,是否提供鑒定報告、證人證言等。);
10,公證員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申請公證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其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
申請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提交;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等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七條申請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並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處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歸檔。
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但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相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