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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刑法案例分析大全8

案例8

盜竊單位空白支票並兌現的處理。

2000年6月5438+2月65438+2月,某市某國有外貿進出口公司工作人員,當清潔工時,在財務室看到這個櫃子。

鎖,財務室工作人員不在室內,周圍也沒有其他人,就從櫃子裏拿出壹張空白支票蓋章。

第二天,A填好支票,到銀行以提款的名義簽下了公司買方李的名字。

提取現金2萬元。

[問題]

(1)A的行為應該如何定性?為什麽?

(2)如果某個人在大街上撿到壹張填寫金額為20000元的支票,立即去銀行提取現金,

如何認定某個人的行為?

(3)如果公司偷了自己公司蓋章的空白支票,卻不敢拿。又找到壹個好朋友

某乙對某乙說:我撿到壹張轉賬支票,讓某乙幫我從銀行提取。第二個人假裝在銀行裏。

買受人李提取現金2萬元。如何處理A和B的行為?

[正確答案]

(1)壹個人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本案中,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了自己的單位,放入財務。

衣櫃裏壹張空白轉賬支票,在銀行蓋章兌現2萬元,特點是保密。

手段,且盜竊數額遠遠超過數額較大的犯罪起點,符合盜竊罪的特征,已構成盜竊罪。

(2) A的行為應構成票據詐騙罪。根據《刑法》第194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有益於。

用金融票據詐騙,數額較大的,是票據詐騙罪。所謂利用金融工具進行欺詐活動

行為包括冒用他人匯票、本票、支票等行為。根據(2)中假設的條件,壹個人的行為構成

票據詐騙。

(3) A、B應分別定罪。因為a B不知道A給他的支票是A偷的,它

不存在與某方盜竊的故意,且即使某乙明知是某方盜竊,若某乙先於某方盜竊。

我並不知道,後來才知道,主觀上是和沒有偷支票的某壹個人故意的,不構成盜竊罪的共犯。

罪,第二種行為只能構成票據詐騙罪。

[測試中心集成]

關於票據犯罪,要把握以下幾點:(1)刑法第196條第三款規定,盜竊、使用信用卡。

,按照盜竊罪定罪處罰。(二)根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規定》

問題解釋規定盜竊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按照以下方法計算:1,無。

記名的、非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和流通票據,不論能否立即兌現,都按照票面金額和

犯罪時應得的孳息、獎金或者獎品,壹並計算。股票被盜當天被證券交易所公告。

計算這種股票的平均交易價格。2、掛號有價支付憑證,有價判斷,有價票證,如果面。

價值是固定的,可以立即兌現,如活期存折、過期定期存折、已填支票等,也不是必須的。

貨物的提貨單可以在經過證明程序後取出,按照票面金額和犯罪時應得的利息或者可以取出的貨物價值計算。

數數。面值未定,但已兌現的,按照實際兌現的財產價值計算;尚未兌現的,可以作為

定罪和量刑的情況。記名可轉讓的支付憑證,不能立即兌現或可以立即兌現的有價證券和票據。

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票證被銷毀、丟棄,失主可以掛失、更換或者補發。

程序避免實際損失,票面價值不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但可以作為定罪量刑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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