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商業秘密的前提是不為公眾所知,而其他知識產權是公開的,甚至有專利權在相當程度上公開的要求;
(2)商業秘密是壹種相對權利。商業秘密的排他性不是絕對的、排他的。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相同內容的商業秘密的,與第壹人具有同等地位。商業秘密的所有人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開發和掌握該信息的人使用或轉讓該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後開發和掌握該信息的人使用或轉讓該信息。
(三)能夠使經營者獲得利益,獲得競爭優勢,或者具有潛在的商業利益。
(4)商業秘密的保護期限不是法定的,它取決於權利人的保密措施和他人對秘密的披露。壹項技術秘密可能因為權利人有效的保密措施和技術本身的應用價值而持續很長時間,遠遠超過專利技術的保護期。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屬於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但是,法律保護公民、法人不得通過合法手段獲取他人的商業秘密。
司法實踐中,商業秘密權利人的損失往往難以計算,法院通常以侵權人獲得的利潤作為判決依據。在計算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時,既不能簡單地以銷售額作為利潤額,也不能以所生產產品的總價乘以平均利潤率作為利潤額。壹般來說,以銷售額乘以平均利潤率作為利潤額比較合適。商業秘密權利人的損失包括已經遭受的損失和不可避免的損失,即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而侵權人的利潤是實際利潤,而不是預期利潤。然而,考慮到商業秘密持有人能否與實際或潛在客戶達成交易的可能性,而不是必然性,交易中的風險總是存在的。為了公平、完整、全面地維護各方利益,司法實踐中有些法院將侵權人銷售額乘以平均利潤率的1/2作為獲利數額,值得借鑒。
法律依據: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壹款規定,經營者侵犯商業秘密,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