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土地所有權機構
土地所有權機關和監督員
確權機關是指依法有權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行政機關。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確權主體,也就是說只有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權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
主管是指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具體承辦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作為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具體承擔確權工作,對確權的意見和建議要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二。確權原則
土地確權必須確定壹些基本原則,這些原則應體現土地確權的精神實質,為正確界定土地權屬指明方向,並始終在整個土地確權中發揮指導作用。
1.尊重歷史、面對現實的原則;
2.有利於生產生活和社會穩定的原則;
3.政策與法律相結合的原則;
4.分階段處理不同情況的原則;
5.權利創設的壹般法定原則。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壹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