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訊問同步錄音錄像的目的是規範訊問過程,防止冤假錯案。它是訊問問答過程的載體,是被告人當庭供述的呈現形式,如同訊問筆錄作為書面證據的功能壹樣。公安部強調,各級公安機關要積極創造條件,盡快實現對所有刑事案件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對下列重大刑事案件,訊問過程應當錄音錄像: (壹)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二)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犯罪和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造成重傷、死亡的;(三)黑社會性質組織刑事案件,包括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入境發展黑社會性質組織,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等刑事案件;(四)嚴重毒品犯罪,包括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非法持有大量毒品,嚴重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走私、非法買賣毒品;(五)其他故意犯罪,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此外,能力有限、口供不穩定、無罪抗辯、輿論大等特殊情況也要同步。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百八十七條:公安機關可以使用電子簽名、電子指紋蓋章技術制作電子筆錄等材料,可以使用電子印章制作法律文書。公安機關應當對案件當事人電子簽名和電子指紋打印的過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三條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刑事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錄音或錄像應貫穿整個過程,保持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