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
1,土地補償費
土地使用單位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向被依法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的壹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因征用土地造成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損壞,由用地單位向種植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補償費。
3、附著物補償費
因征用土地遭到破壞,由用地單位向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等附著物支付的補償費。
4.安置補貼
因征地造成的剩余勞動力,由用地單位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的補償費。
二、征地補償標準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和數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以當地統計部門核定的最基層單位年度統計報表和物價部門核定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已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三、土地補償費的計算公式
1,土地補償費,征地畝數×年產值×補償倍數
2.安置補助費安置人數×年產值×補償倍數安置人數÷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數。
四、青苗補償費計算公式
青苗補償是指因農作物在生長期未收割,因征地需要及時讓地,造成農民損失,而給予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或土地使用者的經濟補償。青苗補償標準壹般按壹季最高產值計算。如果播種不久或投入較少,也可按壹季產值的壹定比例計算。青苗補償的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並公布。計算公式:青苗補償費產值÷耕作季節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維持需要安置的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耕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