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條明確了勞動者“辭職”的具體方式。即需要在合同期內提前30天書面提交;試用期內,只需要提前三天口頭或書面提交即可。可見,員工在規定時間內通知用人單位提出辭職,是壹種法定程序。如果違反這壹法律,將非法終止該員工的勞動合同。所以,員工“自己離職”是違法的。
二、雇員“脫離”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上所述,員工“不辭而別”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該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員工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自行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賠償範圍為:因“自行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的實際損失。沒有損失就沒有補償。
三、員工“離崗”,用人單位應采取具體措施。
1.及時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有法定事由,或者經壹方或者雙方同意。否則,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據此,員工的“自行離職”行為不壹定具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因此,在員工“自行辭職”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及時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決定,並送達員工或者予以公告。
2、及時結算工資,並足額發放。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據此,員工“自行離職”時,其所提供的勞動所對應的工資不得扣除,應當按時足額發放。只有在雇主無力支付的情況下,才能暫停支付。
3.及時辦理人事檔案和社保轉移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在勞動者辭職且無法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以公示的形式解除勞動合同後,依法查封辭職勞動者的社保賬戶。在此期間,可以從工資中扣除用人單位為自行離職員工多繳納的社保金額,如果不足可以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