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的原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的司法解釋,決定子女由誰撫養。?
具體來說,要把握好以下幾個方面:
(1)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護子女合法權益,是貫穿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則。只有在這個前提下,結合雙方父母贍養的具體情況,決定由父親或母親直接撫養。?
(2)2歲以下兒童壹般與父母同住。但有幾種情況也可以隨父生活:壹是母親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不能治愈的嚴重疾病,子女不宜隨父生活的;第二,母親沒有贍養能力,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三是哺乳期未滿,母親堅持不養,父親積極要求養且養條件好的;四是在不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條件下,雙方約定子女隨父生活;第五,由於其他原因,子女不能隨父母生活,如父母的經濟能力和生活環境明顯不利於撫養子女,父母品行不良或違法犯罪不利於撫養子女,子女自出生起壹直由父親撫養,等等。?
(3)撫養2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問題,應以維護子女利益為前提,綜合考慮雙方父母的思想品德、生活方式、文化素質、經濟條件、家庭環境等因素。?但是,在下列任何情況下,可優先考慮與該方生活在壹起的兒童:
①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離婚時,女方因絕育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應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在有利於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2)兒童隨著他們生活的時間越來越長,改變生活環境顯然不利於兒童的健康成長。?
③無其他子女,而對方有其他子女。?
(4)壹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長期不能治愈的嚴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⑤父母撫養孩子的條件基本相同。父母雙方要求子女隨父母生活,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可以考慮作為子女隨父母生活的優先條件。?
⑥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與父母同住發生糾紛,子女表示願意與其中壹方同住的,應當優先尊重其意見。?
(4)生身父親與繼母或生身母親與繼父離婚時,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受教育的繼子女的,仍應由生身父母撫養。?
(五)《收養法》施行前,夫妻收養子女,未提出異議並與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的,離婚後雙方承擔子女撫養;夫妻收養的子女,如始終遭到另壹方反對,離婚後由收養方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