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越境罪是指違反邊境管理法規,非法越境的嚴重行為。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運送他人非法越境屬於違法行為。根據有關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規,公民違反出境入境管理,可處罰如下:
1.持偽造、變造或者其他無效證件出境、入境,或者冒用他人證件的,處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偽造、變造、轉讓或者買賣出入境證件的,處10日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編造信息、提供虛假證明或者以賄賂等手段獲取出入境證件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處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申請人弄虛作假,不同單位在異地申請時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政府主管部門除依法處理外,視情節在1-5年內不受理其出境申請;
5、有關申請人弄虛作假的,公安機關將暫停或取消其申請權,並通知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嚴肅處理;
6.對異地辦理出境許可的策劃者和組織者,將依法從嚴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法律規定的“偷越國(邊)境”行為:
1,無出入境證件出入境或逃避邊防檢查;
2.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失效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境的;
3、使用他人出入境證件進出境的;
4.使用以虛假出入境事由、隱瞞真實身份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等手段取得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境的;
5.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境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條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以參加恐怖組織、接受恐怖訓練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為目的,偷越國(邊)境的,處壹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