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購買和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必須經藥品監督部門批準。除放射性藥品可按有關規定由醫技部門采購和管理外,其他特殊藥品由藥劑科負責管理。特殊藥品的采購和儲存應由專人負責。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應當有專人負責、專櫃加鎖、專賬、專方、專冊登記,並做好記錄。
3.特殊藥品采購應制定年度計劃,按規定逐級上報,經批準後在指定的醫藥公司采購。入庫時應按最小包裝逐壹驗收,並做好驗收記錄。
4.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應當存放在有防盜門窗的專用倉庫的保險櫃內,防止丟失。存放在保險櫃裏,交班時交接清楚。除特殊處方外,註射用麻醉藥品應及時放回空的安全瓶中,並建立剩余註射用麻醉藥品的銷毀記錄。醫療用毒性藥品應指定倉庫或位置,專櫃加鎖,專人保管。嚴禁與其他藥物混用。
5.特殊藥品僅供我院醫療、科研使用,不得轉讓、出借或挪作他用。嚴格按規定控制使用範圍和用量。藥劑科有權拒絕調配不合理的處方。醫生不得給自己開特殊管理的藥物。
6.麻醉藥品應當使用專用處方,處方應當保存三年備查;精神藥品和醫療用毒性藥品的處方應當保存兩年備查,舊空安瓿等容器的日常消耗記錄和回收記錄應當保存。
7.未經藥品監督部門批準,不得擅自配制和使用含有麻醉藥品、第壹類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制劑。
8.建立健全特殊藥品報廢銷毀制度。失效、過期、破損的特殊藥品和舊安瓿原則上每年報廢壹次,由藥劑科清點,經院領導批準,報藥監部門監督銷毀,處理過程要有詳細記錄,並有現場人員簽字。放射性藥品使用後的廢棄物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七條從事藥品研發、生產、營銷和使用,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保證全過程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
第十壹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立或者指定的藥學專業技術機構,承擔依法實施藥品監督管理所需的審評、檢查、驗證、監測和評價工作。
第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藥品追溯體系。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統壹的藥品追溯標準和規範,推動藥品追溯信息相互共享,實現藥品可追溯。
國家建立藥物警戒制度,監測、識別、評價和控制藥品不良反應和其他與用藥有關的有害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