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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與行政命令的區別

行政行為原則上從通知時起發生法律效力,但從附則規定的時間起生效。承諾時生效並立即生效的規則不能成立。行政行為的公開性、明確性、約束力和執行力的發生時間壹般為通知時間。這是各國行政法的通行做法。

行政行為,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力。行政行為的概念包括以下含義:

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的行為。

2.行政行為是行使行政權力,進行行政管理的行為。

3.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實施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為。

行政行為包含以下含義:

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做出的行為。這是行政行為的主要內容。

2.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這是行政行為的職權和義務要素。

3.行政行為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這是作為法律概念的行政行為的法律要素。

行政命令:行政主體依法要求相對人做壹定的作為或不作為。行政命令具有強制性,包括兩種:壹種是要求相對人做某件事的命令,如命令納稅、命令外國人離境等;另壹種是要求相對人履行某種不作為的命令,稱為禁止(停止)令。比如因為道路施工,禁止攜帶危險品的乘客上車。

從本質上講,行政命令是行政主體的壹種強制行為,只存在於行政處理行為中,與行政檢查、行政決定、行政強制相關聯,相互銜接。其特點是:①行政命令由有權發布命令的行政主體作出;(2)行政命令屬於行政主體的壹種處理行為,表現為相對人的某種作為或不作為;(3)行政命令是要求相對人履行壹定的義務,而不是賦予相對人壹定的權利;(4)行政命令是為私人當事人設定的行為規則,屬於特定規則,表現為在特定時間內針對特定事物或特定人而制定的特定規範;⑤相對人違反行政命令,可能導致行政主體對其實施制裁;⑥行政命令是依法或依職權作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命令》的另壹個特點是,相對人不服行政命令時,不能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只能通過申請解決。這不同於行政決定。相對人對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直至行政訴訟。(抽象行政命令應區別於具體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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