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增加65,438+05天。”
法定產假為90天。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另行規定產假時間,但不得低於法定標準。因特殊情況請假超過90天的,只要有醫院證明就可以向單位請病假,但是病假期間不能享受產假。對於產假,國家勞動法有明確規定,不少於90天。此外,每個地區都有自己關於產假的補充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在多胞胎的情況下,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壹定期限的產假。
產假待遇的相關規定:
壹是產假,工資按病假發。
產假是醫生開證明的,所以工資照病假發。
二是產前假,工資照發80%。
懷孕7個月以上,有工作證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以請兩個半月的產前假。對於壹些根據當地法律法規必須給予休假的情況,單位應當批準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本人上壹個月工資標準的80%發放。
第三,產假和生育津貼
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繳費標準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繳納;未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
產假包括:98天和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壹個寶寶),領取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對企業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補貼,但其計算方法與企業在社保部門申報的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的生育津貼並不等於產假工資,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較高,簡單來說就是:
1.如果員工產假工資(即員工實際月工資標準,下同)高於生育津貼,那麽就按照產假工資支付員工,生育津貼返還企業。
2.如果員工產假工資低於生育津貼,可以先按照產假工資給員工發放,等生育津貼下來,再補足產假工資和員工的差額,剩下的返還給企業。
第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工資的80%支付,延長期按70%支付。
女職工生育後,有困難且有工作證的,經單位同意,可以申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為員工上壹個月工資的80%,延長期為70%。
法律中明確規定,女職工生育期間可以享受上述規定的產假,相關產假的具體時間需要根據當地政府的不同政策來確定。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履行產假的具體規定,職工可以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為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