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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受傷的老板說上班時間幫別人做事。

責任應該由被幫助的人承擔。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他人打工屬於幫工性質的,承擔法律責任的壹般是被幫工。如果幫助工人是因為自己的重大過失而受傷,那麽雙方都應該承擔責任。

老板是幫老板找的工人的直接雇主,應該承擔主要責任。在工地受傷,首先需要做工傷鑒定並保留相關證據,然後拿著鑒定書和相關材料到社保部門提交申請,和老板協商賠償事宜。治療期間發生的壹切費用和損失都需要賠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無償提供服務的幫工在幫工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幫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受助人員承擔賠償責任,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受助人員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幫助的勞動者明確拒絕幫助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事項,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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