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學校章程的依據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其中很重要的壹個方面就是要有法律依據。目前制定小學章程的法律依據主要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教育法、義務教育法和教師法。國務院制定的《教師資格條例》、《學校體育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小學管理條例》等章程,地方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有關教育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在制定學校章程時,不得與這些法律法規相抵觸。制定學校章程的另壹個依據是指基於學校客觀實際的客觀依據,包括學校各方面的實際情況。因為每個學校的實際情況不壹樣,所以無法制定學校章程。比如學校章程中的學校領導體制、內部管理制度、學校發展目標等內容,會因為各個學校實行的體制、機制、學校目標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二)制定學校章程的基本原則既然學校章程是學校的“小憲法”,在學校內部管理中起著如此重要的作用,那麽制定學校章程就不能操之過急,而必須遵循壹定的原則。學校章程的制定首先要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不得與現行有關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文件相抵觸。比如,法律規定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的,作為學校的章程,不能單獨規定學校的收費標準。同時,學校章程不得超越法律法規的權限,不得超越學校的職權範圍。本應由法律法規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內容,應在章程中制定。如果學校章程不能改變學校本身的性質;不能對政府、相關行政部門或非學校人員提出義務或禁止性要求。另外,制定學校章程時要結合原則性和可操作性。學校章程作為學校的“小憲法”,原則上必須規定學校的重大基本問題,但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對學校某壹方面的工作和許多具體問題作出具體規定。對於這些地方性的問題,必須通過制定其他管理制度來規範,從而形成完整的學校內部管理體系。同時,學校章程的法律地位也要求其必須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以便政府對學校自主管理的正常運行進行監督和控制。沒有可操作性的學校章程,其實就是壹紙空文。其次,制定學校章程必須從學校的實際情況出發,不能脫離學校的實際情況和特點以及其他學校的經驗。當然,不可否認的是,同類型學校的學校章程,因為有很多相似之處,所以基本內容都是壹樣的。
(三)制定學校章程的程序制定學校章程的壹般程序是成立專門的章程起草小組,負責章程的調研和起草工作。經過深入調研,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的意見,起草小組完成了學校章程草案。然後聽取各方意見,在起草組反復修改的基礎上,將章程草案提交學校決策機構(校長辦公會、校務會議)審議。經審議後,學校章程草案將提交學校教代會討論。學校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後,報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後,制定學校章程的程序就告壹段落。這時,章程也就有了法律上的既定地位。外在形式的變化和學校自身的改革發展,會不斷要求修改學校的章程。所以我們在學校章程的附則中規定了修改程序。學校章程的修改必須經校務會議討論,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