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令第30號)第六十四條規定,合同中確定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合同價款,應當控制在批準的初步設計和概算文件之內。確需超出規定範圍的,應當在簽訂中標合同前報原項目審批部門審批。凡經審查應上報而未上報的,在調整初步設計和概算時,原項目審批部門不予認可。招標人通常不能因此拒絕投標。
3.第三類問題:招標機構全資子公司,參與投標。
例:某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機構的全資子公司和招標機構的參股公司均參與了投標,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結果招標機構的子公司和招標機構的參股公司被評標委員會否決,這種說法正確嗎?
答案是否定的。《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簡明施工招標文件》在投標人資格要求中規定:“投標人不得有下列情形:……(7)與本招標項目的監理、代理或招標代理機構控股或參股……”
4.第四類問題:貨物采購中對代理商投標的限制。
代理人投標不被接受的情況回答如下:
(1)招標文件規定不接受代理人投標;(2)代理人的資質條件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3)制造商及其委托代理人同時投標;(4)制造商委托兩個或兩個以上代理商投資同壹品牌和型號的商品。
5.第五類問題:在合並或者分立的情況下,如何確定投標人的相關資質和業績?
解釋
(1)無論合並還是分立,企業的資質必須得到相關審批部門的認可,且資質應為投標人所有並在其名下。公司合並或分立前,應變更公司名稱下的資質。
(2)企業合並的,合並後的企業可以繼承合並前各方的業績。
(3)如果企業發生分立,分立後需要對投標人的業績進行重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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