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不自帶酒水違反了哪條法律?

不自帶酒水違反了哪條法律?

經營者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第二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百九十七條。“不得自帶酒水”、“加收開瓶費和服務費”等要求屬於餐飲行業制定的格式條款,不合理限制消費者的權利,其內容無效。

消費者的權利如下:

1.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權利;

2.消費者有權了解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

3.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

4.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5.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6.消費者有權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

7.消費者有權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知識;

8.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依法保護個人信息的權利;

9.消費者有權對商品和服務以及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進行監督。

綜上所述,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實際上是不正當競爭,必須加以限制和打擊。如果任由經營者損害消費者利益,廣大合法誠信經營者的利益就會受到損害,競爭環境就會受到汙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九條

消費者有權選擇自己的商品或服務。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壹種商品或者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壹種服務。消費者在選擇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選擇。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時,應當提請消費者註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格或者費用、履行的期限和方式、安全註意事項和風險提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益關系的內容。,並根據消費者的要求進行解釋。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並且不得使用格式條款和利用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格式條款無效:

(壹)本法第壹部分第六章第三節和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無效的;

(二)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者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3)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

  • 上一篇:我以憲法衛士的身份寫800字。
  • 下一篇:個人所得稅當期收入是應納還是實繳?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