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性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規定了我國刑法的壹大原則:罪刑法定原則。其基本含義是“罪刑法定”、“罪刑法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起訴、逮捕和監禁”。在這壹原則下,公民可以做任何法律不禁止的事情,從而實現最大的行為自由,使個人的能動性盡可能地作用於社會。
2、罪刑相適應原則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的罪刑均衡原則貫穿於刑法的內容之中,具體表現為:立法確立了科學嚴密的刑罰體系。它使司法機關能夠根據犯罪的各種情況靈活運用,從而為司法活動實現罪刑均衡奠定了基礎。規定了區別對待的處罰原則。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承認和保護公民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平等地位,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他的地位如何,不會因為他的地位而被區別對待。《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這壹原則的具體規定。
擴展數據
刑法的法律效力;
1,刑法的生效時間,壹般有兩種方式:壹種是自頒布之日起;第二,法律會在壹段時間後實施。我國刑法於1979年7月6日通過,並於1980年7月6日生效。1997 3月14刑法第452條規定了新刑法的生效日期,即1997年6月1日。
2、刑法的失效時間有兩種方式
(1)國家立法機關明確宣布部分法律無效;
(2)自然失效,即新法的頒布取代了類似舊法的內容,或者舊法因原立法的特殊條件消失而自動失效。
3.在溯及力問題上,中國實行寬嚴相濟的原則。
(1)對於新刑法實施前的行為,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
(2)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按照新刑法的規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新刑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刑罰,則適用新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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