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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予以批準;情況復雜的,應在30天內批準,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核實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於被保險人,應當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保險合同約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期限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還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遭受的損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獲得保險金的權利。

保險法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廣義的保險法包括專門的保險立法和其他法律中關於保險的法律規定。

狹義保險法:指民商法中的保險法典或專門保險立法,通常包括保險企業法、保險合同法和專門保險法。此外,國家將標準保險條款視為保險法的壹部分。

我們通常所說的保險法是指狹義的定義。壹方面,它通過《保險企業法》調整政府、保險人和保險中介機構之間的關系;另壹方面,通過保險合同法來調整各保險主體之間的關系。

在中國,保險法可分為形式意義和實質意義。形式意義是指以保險法命名的法規,即特指保險的法規;實質性意義:指所有調整保險關系的法律法規。

法律類型

保險法可以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1,保險法

保險法又稱保險監管法,是調整國家與保險機構關系的法律規範。所有規範保險機構設立、經營、管理和解散的相關法律都屬於保險法。

1985年3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布的《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對保險企業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設立作出了具體規定,屬於保險法性質。

2.保險合同法

保險合同法又稱保險合同法,是調整保險合同當事人之間關系的法律規範。

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保險關系由保險合同確定,壹切有關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以及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律都屬於保險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關於保險合同的規定、國務院9月1983+0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等。

3.特殊保險法

特殊保險法是專門調整特定險種保險關系的法律規範。對於壹些有特殊要求或對國計民生有特殊意義的保險,國家專門制定了實施的法律。

如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險、英國海上保險法和日本人身保險法。在這種特殊的保險法中,往往既要調整保險合同關系,又要調整國家對這種保險的管理和監督關系。

4.社會保險法

社會保險法是國家頒布的關於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的總稱。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頒布於201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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