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中關於收養的基本原則是什麽?
收養應當遵循對被收養人最有利的原則,保護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零四條收養應當遵循對被收養人最有利的原則,維護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以收養為名買賣未成年人。
第二,收養子女的條件
1,無子女。這裏所說的無子女包括未婚無子女、已婚無子女和因缺乏生育能力而無子女。至於子女的概念,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養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我們在衡量是否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時,不僅要考慮收養人的經濟承受能力,還要考慮我們在思想、道德、健康等方面是否有撫養教育的能力。比如品德不好,精神疾病等。不能給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長環境。
3.沒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該收養兒童的疾病。這不僅是為了保護被收養兒童的健康,也是收養人撫養孩子的前提條件。如果養父母患有傳染病,不僅容易餵養孩子,而且重病時生活不能自理,無法盡到撫養孩子的義務。
4.至少30歲。由於考慮到收養關系的性質和出生時間,法律規定了收養人的最低年齡。30歲以下的人有很多機會生孩子,沒必要急著收養別人的孩子當自己的孩子。
5.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應當在40周歲以上。這項規定是基於道德考慮和保護被收養人的需要。
6.如果配偶收養孩子,夫妻必須共同收養。被收養人與養父母共同生活,如果對方允許收養,必然會給家庭關系帶來各種不利影響,這與收養制度的宗旨相違背。此外,只能收養壹個孩子的收養人數量有限。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收養子女應當遵循對被收養人最有利的原則,保護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收養人損害被收養人利益的,收養人可以解除收養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