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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311條的原文和解釋

《民法典》第311條的原文和解釋如下:

《民法典》第311條: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收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1.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房地產或者動產的轉讓依法應當登記,且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準用前兩款的規定。

民法典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僅次於憲法。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是公民生活的基本行為準則,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據。中國在1954、1962、1979三次發起制定民法典,但均以失敗告終。

為了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發展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和中國的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驗,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這部法律頒布於1986年4月,被學者稱為“準法典”。針對當時的國情和緊迫形勢,調整我國改革開放後的民事關系,是壹部不完善、不完整、不系統的法律。它是民事政策權宜之計的產物,但即便如此,這部法律還是具有劃時代、裏程碑式的意義。

因此,《民法通則》既不是民法典,也不是民法通則。但從1986開始,《民法通則》在中國就起到了民法典的作用。它與其他單行民事法律和其他部門法中的相關民事法律規定壹起,調整了我國20多年的民事法律關系,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2002年6月5日至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壹次審議民法典草案。但由於內容復雜,體系龐大,學術觀點分歧,未能實現。

《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法典立法課題組起草。

課題組由來自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北京大學法學院、清華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煙臺大學法學院、復旦大學法學院、山東大學法學院、北京化工大學法學院、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中國殷鑒集團法律系的26名成員組成。

梁慧星部的成員是研究小組的負責人。草案由德國彭德爾頓編撰,分為總則、物權、債權通則、合同、侵權、親屬、繼承七個部分,共19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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