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律師法》第41條規定:“公民在贍養、工傷、刑事訴訟、請求國家賠償和請求給付撫恤金等方面依法需要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獲得法律援助。第四十二條規定:“律師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盡職盡責,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務”。也就是說,為無力支付律師代理費的人提供法律援助,是《律師法》對每個執業律師的要求和義務。”
在下列情況下,妳可以要求法律援助:
1,刑事案件;
2、請求贍養費、撫育費、撫養費的法律事項;
3、除責任事故外,因公受傷索賠的法律事項;
4、盲、聾、啞等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尋求侵權賠償的法律事宜;
5.請求國家賠償的訴訟案件;
6、請求撫恤和救濟款物的法律事項;
7.其他確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項。
其中,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請求法律援助:
壹是公訴案件中,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律師;
二是被告人是盲、聾、啞、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律師;其他殘疾人、老年人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無力聘請律師的,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律師;
第三,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律師。
此外,尋求法律援助,應當向司法行政部門設立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請,並提供相應的申請理由和證明。司法行政部門法律援助機構指定統壹的援助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