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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勞動法律師找我談話需要註意什麽

1,對方律師自說自話,多數是想協商解決。在和對方律師談之前,要先和自己的律師溝通,什麽能說,什麽不能說。面試時最好請自己的律師陪同,防止自己粗心大意。

和妳的律師談談:

2.首先,信任關系的建立包括委托人信任律師和律師信任委托人兩個方面。律師與委托人之間建立完全的信任關系是不現實的,也是不必要的,但建立有限的信任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建立有限信托的標誌是雙方達成合作協議,包括口頭協議或簽訂書面代理合同。當事人會通過不同的渠道認識律師,然後聯系律師。有的是熟人介紹,有的是通過網絡查詢,有的是通過各種媒體方式。通過上述各種途徑,對律師形成了初步的認識。當事人對律師的信任包括兩個方面。壹方面,他們信任律師的法律知識和執業水平。

2.另壹方面是對律師人品的信任。鑒於律師的準入資格比較嚴格,壹般公眾還是認可律師的法律知識和執業水平的,他們更擔心律師的人品,包括律師是否對案件保密,是否會與對方串通損害當事人利益,律師的收費是否合適等。律師最關心的是自己的勞動付出是否得到回報,是否得到當事人的認可。律師對委托人的信任,取決於律師能否獲得相應的報酬。如果律師擔心他的勞動得不到相應的報酬,他就不能信任委托人。

3.其次,是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的技巧。當律師和當事人之間建立起信任後,面臨的問題就是如何把案件事實陳述清楚。對於當事人來說,不僅要清楚事實,還要讓律師知道發生了什麽。因為個體差異,當事人對事實的理解和把握也不壹樣。有經驗的律師,往往在認真聽取委托人陳述後,引導委托人對重要事實和關鍵細節進行更詳細的陳述,並對關鍵細節進行記錄。有些當事人不會陳述事實。比如有的聚會會很啰嗦,有的會很簡短。這兩種情況,律師都無法理解到底發生了什麽,當事人最關心的是什麽。律師不得不用自己的生活經驗和社會知識來填補陳述中的空白,這會導致律師的誤判。當事人要非常準確地陳述事實,並不是壹件簡單的事情,但要把案件的基本事實解釋清楚,也不是壹件難事。只要說清楚事實的三要素,即時間、地點、人,當事人就可以把基本案情陳述清楚。

4.再次,與律師溝通時,當事人要克服羞怯。有些當事人害怕與陌生人交流。這類當事人與律師溝通時,往往通過同行進行陳述。這就把直接溝通變成了間接溝通,往往會影響律師對案件真相的把握。

5.最後,要樹立壹定的證據思維。這是當事人與律師溝通成功的最重要指標。法律事務往往和法院判決聯系在壹起,法院判決最重要的就是證據。因此,要求當事人建立相應的證據思維。與律師溝通時,當事人應攜帶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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