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出租車從業資格證,不得開出租車,否則將受到嚴厲處罰。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車輛檢查罰款規定:
《道路運輸條例》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駕駛道路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654.38+0萬元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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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攜帶客運資格證;
(二)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不得繞道和拒載;
無正當理由,不得在運行期間中斷服務。對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乘客,可以拒絕提供客運服務;
(三)執行收費標準並開具車費發票;
按照規定使用頂燈、計價器等客運服務設施;
(四)不得移交無客運資格證的車輛;
(五)不得利用車輛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六)發現犯罪嫌疑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不得告知;
(七)遵守客運服務規範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未經批準非法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客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5000元至30000元罰款。